对于我们把人工的“应当”一词作为自然的“应当”一词的替代品这一做法,人们可能还会提出另一种反对意见。他们可能会说,人工的“应当”—语句可能多少缺乏日常语言中“应当”—语句所带有的那种“权威性”。当我使用人工的“应当”一词时,我可能只是在告诉人们去做某种行动;在日常语言中,当我说人们应当做某种行动时,就不只是我在告诉他们,而且我也在诉诸一种原则,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原则是业已存在的,正如道德哲学家们不断指出的那样,它是客观的。在此,我不能详尽地重申我已经多次谈过的观点,这就是:道德判断不能只是事实的陈述,倘若如此,它们就不可能履行它们实际应做的那些工作,也就不会具有它们实际应有的那些逻辑特征。换言之,道德哲学家不能脚踏两只船。他们要么必须认识到道德判断中不可还原的描述性成分,否则他们就必须承认,他们所解释的那种道德判断不能以人们日常所理解的道德判断明显具有的那种方式去引导行为。在这里,只须指出这样一点就足够了:我所谓那种描述性力量乃是道德判断通过人们对它们所基于的各种原则的普遍接受获得的,这足以说明我们为何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即:我们在诉诸一种道德原则时,就是在诉诸某种业已存在的东西。如果我们的父辈们和祖辈们世世代代都一致赞成这种原则,并且,大家都不能毫无内疚感——这种内疚感乃是通过多年的教育才培养起来的——地违背它的话,那么,在这种意义上说,这种描述性力量确实业已存在了。倘若大家都因完全确信而一致认为人们不应当做某一行为,那么,当我说人们不应当做这种行为时,我的确是带着一种并非我自己的权威性而说这句话的。而且,我认识到我是带着权威性说话的——即认识到我只需赞成一种业已确立的原则——在一种意义上,乃是对事实的认识。但尽管如此,我们仍须小心翼翼地区分这种判断中的两种因素。该原则已牢固地确立(即大家都会一致同意该原则)和我假如违背它就会产生内疚感,都是事实;但是,当我赞成这一原则时,我并不是在陈述一个事实,而是作出一种道德决定。即令我是心不在焉地作出这种决定——也就是说,即令我只是接受它而没有想到我依其而被教养成人的那些标准——但无论怎样,在一种重要的意义上,我也是在使我自己对这种判断负责。这意味着,如果它完全是一种评价性判断,我就不能只是把它当作被给定的判断来看待。诚如康德所见,真正的道德判断必须基于“意志所具有的独断独行的那种属性之上(即独立于属于意志对象的每一种属性之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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