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参见《人的权利和自然法》,17页。
[18]参见杰拉德·B.费兰:《正义和友谊》,见《托马斯主义者马里坦卷》,153~170页,纽约,希德和沃特,1943。
[19]在这里,让我们注意:就像军队的“外在的共同善”(胜利)优于其“内在的共同善”一样,世俗历史进程中的人的社会生活的“外在的共同善”(战胜奴役和反对奴役分裂人性)优于其“内在的共同善”,并且完成了其进化。历史动力论来自这一事实,通过我们可能永远不会在此世生活的状态中所获得的目的方向上的考验和灾难,它伴随着人的社会形式和文明。
[20]参见H.克勒瑞萨科:《自我的神话》,第6章。
[21]J.马里坦:《现代世界中的自由》(1936),51~52页。
[22]“除此之外,在身体中,一个自然的部分绝对地为了整体而存在;在教会中,个体的人为了上帝和他们单独的自己而存在。他们的个人善至少在形式上或原则上不受命于整体的善。由于既不是恩赐也不是信仰、希望或任何其他的超自然的形式直接存在于整个共同体之中,所以,它同样是超自然的,甚至是更为超自然的精神力量也不存在于整个共同体之中。”《新教教会》,第2卷,5。t.Ⅱ,117页,马德里,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