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构成单一
我国政府教育决策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政府及其官员,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地位,广大家长、教师、学生和社会组织等往往被排除在决策之外。这种决策主体的单一性,容易排斥决策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造成一些利益主体的价值期望和利益要求得不到充分的表达,最终可能导致教育政策决策结果的代表性和针对性差,削弱政策实施的效果。
2.程序观念淡薄
在政府决策活动中,程序价值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教育决策活动如何进行,即由谁决策,如何决策,怎样实施。正当的程序有利于确保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我国在政策决策中,程序观念的淡薄,主要表现为重视政策决策的内容、功能,忽视政策决策的程序、结构,偏重政策决策的结果,轻视政策决策的过程。实际上,一个没有正当程序的决策,很难得到理想的结果,实现预期的目标;一个没有经过正当程序而制定出的教育政策,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其公正性。
3.绩效标准欠缺
长期以来,我们在判断和评价政府绩效的标准方面存有欠缺,主要表现在更多地考虑质性评价,忽视可操作性;更多地考虑过程,忽视结果;更多地考虑内部评价,忽视群众公认。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考量过程,以经济性(Economic)、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为理论基础,要坚持绩效导向,将绩效考评目标和内容指标化,所有指标都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将定性变定量;要坚持公民导向,强调对公众的敏感性,从传统的效率原则转向满意原则,要将服务对象和人民满意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综合、终极标准;要坚持结果导向,绩效最终要体现在培养人的质量上,体现在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