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审判决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违反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从家根租用原告杜庙木材大市场2.6 亩土地,合同到期后,其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返还,从家根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堆放物应当拆除,故对原告杜庙木材大市场要求从家根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堆放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从家根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未有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应按照同期土地租赁费用赔偿杜庙大市场损失,自2015 年1 月起按照每亩年租金3446 元的标准赔偿。
综上,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5 年4 月27 日判决:一、被告从家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在原告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2.6 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位置北邻赵德朋、王少青,西临徐俊、南至路边,东至河堤底。即从南路中心取点,向北垂直量够宽35.5 米,再垂直向东量够长48.6 米形成的长方形)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他堆放物拆除;二、被告从家根按照(3446÷12×2.6)的标准赔偿原告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从2015 年1 月1 日起计算至从家根拆除出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2.6 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他堆放物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