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容易将伤残等级鉴定与上面提到的伤情鉴定混淆,认为是一回事。事实上,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在伤害案件中,二者可能同时出现。但二者的目的却并不相同,伤残等级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所以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尽快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由受害人申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为确定受损伤程度,受损害一方须经过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而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是重要证据,人民法院正是依据鉴定书来判断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否得到支持,换言之,不同的伤残级别决定着不同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