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程度上,我试图用一种现代的形式来陈述西季威克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公理不再是理智直觉的种种变种,而是我们基本态度或感情的表达。但是,依据这些公理的逻辑推论完全与演绎法的程序是相同的。在一篇评价我的这篇文章的早期版本中,查尔斯·兰德斯曼(Charles Landsman)[11]认为,我作为一个非认识主义者,没有资格谈论伦理原则的逻辑结果。可是,对我来说,这并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困难。例如,R.M.黑尔[12]和其他人已经建立了命令句之间的逻辑联系的理论,更何况单就态度的表达而言,它们彼此之间也有逻辑上的一致或不一致。
因此,“厌恶蛇”与“厌恶爬行动物”是一致的,而与“喜欢爬行动物”是不一致的。实际上,一个非认识主义者没有理由拒绝称一个伦理句子是“真实的”或“错误的”。他能够说,“史密斯是善的”是真实的,当且仅当史密斯是善的。他甚至能够这样说,“某些佛教的伦理教诲是真实的”。即使他说不出甚至也许不知道这些教诲是什么,但他能说他或许同意某些佛教的教诲所表达的态度。然而,我必须承认,在这些方面给出一种适当的语义有许多困难[借助于前一个句子中的“或许”(Would)来证明的困难]。“或许”的语义使我们能够谈论未确定的可能世界。我们再考虑一个像这样的句子:“假如下雨,那么史密斯的行动是正确的”。一个非认识主义者或许把这一句子解释为表达同意史密斯在一个正在下雨的可能世界里做出的行动。总之,无论是或不是非认识主义的伦理学,伦理学都需要一个确定或不确定的可能世界的概念[13],因为它所关注的是种种可供选择的可能行动。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非认识主义者的处境并不比认识主义者的处境糟糕。总而言之,我在这篇文章里假定存在着许多可行的非认识主义的元伦理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