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 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 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 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 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 转入诉讼程序, 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