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把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霸王条款”做个汇总,读者可以参考对照,一旦发生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要求商家删除格式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否则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认定相关格式条款无效。
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霸王条款
(以下内容摘自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2011年6月7日公布的首批27项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
一、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二、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4.“××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5.“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