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尔斯来说,如同对康德一样,权利对于善的优先性基于两种主张,而将这两种主张区分开来是重要的。第一种主张是,某些个体权利如此重要,以至于哪怕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之。第二种主张是,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并不取决于它们凭借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所获得的证明;或者按罗尔斯最近所说的,凭借任何“完备性”道德观念或宗教观念所获得的证明。《局限》试图对之提出挑战的,恰恰是第二种主张,即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而不是第一种主张。
正义是与善相关的,而不是独立于善之外的。这一观念把《局限》一书与其他人的作品联系起来,这些人被公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共同体主义批判者”。但是,认为正义与善相关的主张有两个版本,而只有其中一个版本才是通常意义上的“共同体主义的”观点。困扰自由主义—共同体主义之争的大部分混乱,正源于人们未能区分这两个版本。
把正义与善观念联系起来的一种方式主张,正义原则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奉或广泛分享的那些价值中汲取其道德力量。这种把正义与善联系起来的方式,在下述意义上是共同体主义的,即共同体的价值规定着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按照这种观点,承认一种权利取决于向人们表明,这种权利隐含在传统或共同体的共享理解之中。当然,人们对于一种特殊传统的共享理解实际支持什么样的权利,可能存在分歧,社会批评者和政治改革者可以用各种挑战现实中盛行的实践之方式,来解释各种传统。但是这些论证总是采取唤起共同体自我回忆的形式,采取诉求于隐含在一种共同谋划或传统中却又尚未实现的理想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