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于2014 年8 月11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4-6】
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1. 裁判摘要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2. 案件事实
原告汪吉美因与被告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发生生命权纠纷,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汪吉美诉称:2011 年7 月12 日下午,仪征市遭遇暴雨。原告女儿杨颖利用暑期打工,在骑车途径宁通公路辅道真州镇永庆村下云组路段时,被破坝而出的汹涌的河水卷入路旁的涵洞中,直至第二天中午11 时左右,溺水死亡的杨颖才在距事发地两公里的河中被找到。被告龙兴公司肆意在流水渠筑坝养鱼,对自己厂区内的河道疏于管理,在流水渠上违章建围墙,是造成原告女儿溺水身亡的主要因素,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在事发地段未建护栏,应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仪征市水务局对涵洞设施未建护栏,疏于管理,也应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及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水务局连带赔偿丧葬费2.03 万元、死亡赔偿金52.68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万元,合计59.71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