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又见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率皆多藏私财,别营稗贩。少出官利,惟求隶名。居无征徭,行无榷税。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于私室。此乃下有耗于农桑,上无益于筦榷,明矣。盖山海之饶,盐铁之利,利归于人,政之上也;利归于国,政之次也。若上既不归于人,次又不归于国,使幸人奸党,得以自资。此乃政之弊、国之蠹也。今若厘革弊法,沙汰奸商,使下无侥幸之人,上无折毫之计,斯又去弊兴利之一端也。
又白氏《新乐府·盐商妇》:
婿在盐商十五年,不属州县属天子。
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
官家利薄私家厚,盐铁尚书远不知。
陈寅恪认为:“然此等腐儒之议论,于唐代自安史乱后国计之仰给于盐税者,殊为不达事情也。”复引《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云:“(刘)晏之始至也,盐利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