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从此状态推移至顾客生产及市场生产,必须有具备一定购买力的消费者群体,即须交换经济发展至某种程度方可。这样的情况正与农业发展中所见的类似。诸侯、庄园、领主、奴隶所有者等可将已训练过的劳动者当作劳动力来使用,为市场而生产,或利用他们作为收益之源泉。若为第一种情形,则领主成为企业主,利用不自由者为劳动力,这在古代及中世纪均可见之,由领主雇人贩卖产品。所谓交易人即零售商人,他们成为诸侯或类似的家族之经理人。这类人作为劳动力的方式,种类颇多。领主可用之作为不自由的家族劳动者。他们住在自己的家中,须交付一定量的货物。他们用自己的原料或自领主处领来的原料生产货物。古代时曾广行此种制度。织物生产物及陶瓷器生产物均如此生产出来然后被拿到市场上去。这些物品大都在妇女住处生产。中世纪时西里西亚及波美拉尼亚的制麻工业,均系如此发生的。此处的领主可以说是手工业者的雇主。同时,领主亦可进而经营工作场。古代大地主的副业经营中,我们亦发现有制瓦业、砂石采掘业。此外,还有大的妇女住处,使用女奴隶来从事纺织。加洛林王朝的妇女住处亦然。中世纪修道院经营的工作场,如卡尔特教团及圣本笃修会的酿造所、漂布场、蒸馏所及其他的经营场所,均有特殊的发展。农业的副业之外,还有用不自由劳动者的城市工业。在农村经营方面,庄园领主通过其不自由劳动者的代理人而将生产物运到市场上去,但在城市中,则有以商业资本使用不自由劳动者而经营企业的商人。这种关系在古代是极普遍的。相传狄摩西尼(Demosthenes)曾继承其父亲的两个工厂,一为武器锻造工厂,一为寝床制作场(寝床在当时为奢侈品,并非一般的生活必需品)。原来他的父亲是进口刀柄及寝台上所用的象牙的商人,因其债务者不能偿债,就将其工厂及奴隶收为抵押,故这两项事业并在了一起。利西阿斯(Lysias)亦曾述及一个拥有一百个奴隶的制盾工厂。由此二者,我们发现一种为少数上层阶级享用而生产,另一种为战争而生产,两者均非近代意义上的“工厂”。此类工厂是否以不自由的共同劳动或合作的共同劳动来经营,须视个别情形而定。倘使它是用奴隶劳动应市场需求而进行大规模生产,则自其本质视之,应为劳动的累积,而非劳动的专门化及合作。许多工人一起工作,独立地生产出同一种类的产品。在此项劳动者之上有一个工头,他支付双重的个体税给领主,只关心产品品质如一。近代工厂的大规模经营,在此种情形下,是完全不成问题的,因为属于领主的工厂(虽然有如此者)并无固定的资本。奴隶蓄养的特质,使此种经营不能形成近代的工厂。可能因为人的资本如果遇到销路受阻时,就大受亏损,与固定的资本(机械)全然不同。奴隶特别容易发生变化,易出现危险;奴隶之死是一种损失,不像今日,其生存的危险可转嫁于自由劳动者。奴隶也能逃亡,在战时更是如此,战败时尤甚。雅典于伯罗奔尼撒一役战败时,工业上所使用的一切奴隶资本尽归溃灭。而且奴隶的价格因战争而起落极甚,而在古代,战争乃为常态。希腊的城市持续在战争中,因此缔结永久的和平条约成为一种罪恶。人们均像今日缔结商业条约那样,缔结有期限的和平条约。在罗马,战争亦为日常的现象。只有在战争时奴隶价格很贱,和平时则非常昂贵。领主以非常高的价格购得的材料(奴隶),或使之合宿于营舍,或在家族内一同蓄养。另外,女子与男子做不同的工作,因此领主不能实现专门化经营,反而须在自己的村落内经营极多的部门。如果已经专门化,则一位奴隶的死往往会造成很大的灾祸。此外,奴隶对于工作毫无兴趣可言,领主只有用野蛮的训诫才能榨取一些劳动力,与今日自由劳动者在契约制度下的半息半作的劳动量相当。故用奴隶进行大规模经营实为稀有的例外。在整个历史上,此类经营能大规模进行的,只限于该部门为绝对的垄断时。由俄国的前例可知,用奴隶经营的工厂与其垄断的确立有密切的关系。垄断一旦崩坏,这类工厂与用自由劳动者的工厂发生竞争时,便会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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