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所指的是反映的最成熟形式——认识,那么,如何给反映下定义呢?反映是人的意识以一定形式,达到一定完满和精确程度地复制意识之外存在着的客体的能力。这个概念是以客观现实的事物、过程和其他形式是在人的意识之外和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唯物主义命题为出发点的。但是认识同事物本身是不一致的,而是对立的,如同意识同物质对立一样,这种对立并不意味着认识脱离客体,这只是它们联系、结合的一定形式。认识同客体不仅是对立的,同时也是一致的,因为认识是客体的复制。
某些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批评家不理解,可能也不想理解反映论本身的这种辩证法。首先,以反映概念为基础的唯物主义就使他们不满意。例如,Э.卡西列尔同意赫尔姆霍茨的观点,并写道:“我们的感觉和表象是符号,而不是对象的反映。因为我们对形象的要求是它同所反映的客体的某种相似,而我们在这里任何时候也不能相信这种相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