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混合的阶级类型。列入这一项的是这样一些集团:它们在同一时刻,从一方面看属于一个阶级,而从另一方面看又属于另一个阶级。一个拥有园地并雇工的铁路工人,就其和铁路公司的关系来说,他是工人,而就其和雇工的关系来说,却又是“雇主”,如此等等。
第五,最后还应当提一下各类所谓的“沦落分子”,也就是落在任何社会劳动范围以外的那几类人:流氓无产者、乞丐、脱离劳动阶级的江湖艺人等。
当我们分析“抽象类型”社会即任何纯粹的社会形态时,我们只要或几乎只要同基本阶级打交道就行了。相反,当我们要探索具体的现实时,那就自然而然必须考虑到所有五花八门的社会经济类型和关系。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于阶级存在的一般原因论述如下:“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到现在为止的一切历史对立,都可以从人的劳动的这种相对不发展的生产率中得到说明。只要实际劳动的居民必须占用很多时间来从事自己的必要劳动,因而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总是必然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而且这个阶级为了它自己的利益,从来不会错过机会来把越来越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34]他在另一处重申了几乎相同的意思,其中谈到社会分为两个阶级,并总括性地补充了一句:“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