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性暴力,也不仅仅只有强迫性行为一种方式,通常男性对女性施加的情况更多,还有少部分女性性欲旺盛,经常主动上阵,当对方表示疲惫或无兴趣的时候,则采用一些技巧“自己”动作,求得快感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男性遭受性暴力的情况却没有规定,实际上男性遭受女性性暴力或男性遭受其他男性性暴力的情况都有发生,总之是违悖自己意志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男性比女性更缺乏法律保护。西方某些国家对强奸罪认定更周全一些,比如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
2013年1月全国妇联公布报告称,中国1/4的女性曾遭家暴,存在“婚内强奸”。1990年上海卢湾区对1800名已婚妇女的调查表明: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北京的一份调查发现,43.3%被丈夫殴打的妇女紧接着遭到性暴力的摧残。发生这样的事情,很多女性受到了情感、心理、生理的多重伤害,报案的却相对少得多。有可能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也或者是为了维系婚姻的表面和谐,要么是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要么是迫于其他压力。伴侣之间的暴力相向一旦成为了习惯,负面后果比想像的更加严重,首先是暴力伤害会逐渐升级并提高频率,再者是家庭中的孩子无形中也被影响和伤害,第三是积怨更深刻地瓦解了关系,从而造成彼此之间更加地不尊重与情感淡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