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后法优先原则简评
《公约》第30条所规定的后法优先原则是为解决条约冲突而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考虑到条约冲突是条约法中最为复杂、最为模糊的一个问题,[21]这一尝试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用一个条文解决如此困难而复杂的问题,显然有些不切实际。为此,第30条在实践中也受到了许多批评,[22]甚至还有人认为该条根本就没有能够起到条约起草者预期的效果。
第一,第30条的规定在适用上具有剩余规则的性质,实践中的很多条约冲突往往在适用本条之前就通过诸如条约解释、探求当事国真实的缔约意图等其他方法进行了处理,这无形中压缩了后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第30条对于一些客观存在的条约冲突没有能够做出合理的反映,典型的例子是上述AB—AC型的法律冲突。第30条对该种冲突保持沉默的主要理由在于此种冲突更多涉及的是国家责任法而不是国际条约法的问题,但由于现行国际法至今还没有在国家责任领域中制定出完整统一的国际公约,因此,在相关公约通过之前,国家责任的确定、承担等问题恐怕只能根据国际习惯规则和散落在各种国际公约中关于损害责任的规定来处理,这也给此种类型的条约冲突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